2015年7月开始,全国10省市开展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属于试点地区的可以异地办理,不属于的仍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017年7月,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该意见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中的第(三)工作目标规定:大力推进人口信息管理技术创新,拓展人口信息系统应用,依托部级人口管理业务支撑信息平台、全国居民身份证信息数据库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逐步实现居民身份证办理经济便利、使用高效安全。公民如遇身份证丢失、被盗,在户籍地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户籍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民还可通过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查询丢失身份证的相关信息。异地办理全国推行“三步走”: 2015年7月到2016年6月: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 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开展; 2017年7月: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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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有部分试点城市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补办。 补办身份证需要申领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并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需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需交验居民户口本或居住证。 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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