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为刑事处罚后没有交罚款,如何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具体解答如下: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罚金的执行相同于金钱给付的执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方法和措施适用于罚金的强制执行。 罚金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因为,罚金只是对犯罪人个人的惩罚,而不对其家庭成员的处罚。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人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不能以犯罪人应当缴纳罚金为由予以强制执行,除非犯罪人家庭成员自愿以其财产缴纳犯罪人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根据这条规定,已处的罚款应当折抵罚金,且应当在罚金判决书中明确予以折抵。当罚金进入执行程序后,已被罚金折抵的同额罚金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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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判决财产罚的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两项刑罚在没有履行到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不属强制执行内容。被告人房产如果是非法所得,被害人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通过侦查、审判手段核实,做出刑事裁定书认定为非法所得后直接追缴退赔;如果不是非法所得,则不能对该房产适用追缴措施,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财产损害赔偿诉讼。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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