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有二种,一种是刑事上的传唤;一种是治安上的传唤。 一、不同的传唤,性质不同: 刑事上的传唤,前提是刑事立案,传唤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否则只能使用询问通知书而不是传唤证;在治安管理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也可以进行传唤。这二个传唤性质完全不同。 二、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1、《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关于传唤的其他法律规定: 1、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 4、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5、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被传唤人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6、法律禁止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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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刑事传唤和拘传的区别不具有强制性。 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不愿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在其抗拒到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戒具。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拘传只适用于刑事被追诉人,而传唤还适用于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其次形式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传唤则不具有;最后适用法律依据不同,拘传必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而传唤是以《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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