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三、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限期补正;起诉人补正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自受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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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申诉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当事人如果认为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一般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诉。
申请行政诉讼的期限,一般有六个月。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或者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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