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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交通运输业重新招标的规定

2023-03-27 09: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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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27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重新进行了资格预审或招标,再次出现了需要重新资格预审或者重新招标的情形之一的,经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不再招标,并可通过与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将谈判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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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4.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5.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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