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该标准规定,构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式中符号含义: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按其中最高一个级别计算。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一个的伤残赔偿指数(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试计算如下: 1、一个一级,一个二级,一个十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责任系数× 20年× (100%+ 9%+ 2%)。 2、一个二级,一个三级,一个十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责任系数× 20年× (90%+ 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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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伤残鉴定要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一般的鉴定项目包括残疾等级、误工期、护理期限和护理人数、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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