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公司解散的法定理由之一就是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鉴于该公司经营期限已满,且未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故该公司应该解散; 2、正常的流程是公司董事会成立清算组,全权处理清算事宜,但目前该公司股东就解散存在重大分歧。其他两个小股东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继而按照清算流程处理公司资产负债等。 3、公司经营期满后应停止商业运营,否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不会很高。 上述问题及时处理应符合各股东利益,建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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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是基于下列理由之一: 1、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并且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上述四项诉讼解散公司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除了上述四项理由外,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其他任何原因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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