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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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经综合管理部、设备安全检查小组确认后由副总经理签字生效); 3、当事人所属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 4、如出外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5、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6、病历; 7、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8、费用结算明细表。
第三方赔偿工伤医药费的,不可以再报销了。法律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这里,第三方已经支付了医药费,且属于应当由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可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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