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1、种植农作物的水田和旱土,熟地、当年开荒地、轮歇地和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2、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及围垦利用的湖田;3、水塘、藕地、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药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园地)。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税率: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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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减按每平方米两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4、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5、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应税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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