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一)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二)商事登记机关查实商事主体未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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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异常处理如下: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可补充报告并公布后,申请移出异常名单;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先履行公示义务,申请移出异常名单;隐瞒真实情况的,更正后,申请移出异常名单;失去联系的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申请移出异常名单。对被列入异常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起30日内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
企业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必须先移出异常经营名录,要看是什么原因导致异常的,再根据不同的原因去解决问题。 一、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四、失联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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