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规定: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被扶养人的抚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具体的标准以当地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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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未成年人 (18周岁以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除以被抚养人的人数乘以赔偿指数 (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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