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公司名称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因此处1994年7月1日以后,凡设立公司必须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单独"公司"。 目前,我国仍有许多企业单独称"公司"。都是在公司法实施前设立,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公司这一经济组织无特别的单项法规来约束,这些公司都有一个三到五的内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过程。届时,它们的名称也将随公司的规范过程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为其他组织形式的名称。 我国《公司法》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又如一些单项行业性法规往往对行业禁止、限制或需经严格审批的明确规定,如国务院曾明确指示不得开为讨债公司,公司名称亦不得申请使用"讨债"字词;国务院明文规定我国禁止开办金融期货、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国际期货经纪业务,因此企业名称不得申请使用"金融期货"、"国际期货"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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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公司名称具有下列相关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公司字样);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等。
法律对公司名称做出如下规定: 1、公司名称应当依法办理登记,且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 3、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4、法律对公司名称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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