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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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扣车的具体时间限制,但是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且规定检验鉴定的时间不超过60日,检验完毕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综合来看,公安机关扣留事故车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明确,案情简单的,交警扣车25天,但如果比较复杂的,不好判断的,要通过上级批准,可以延长,但也不能超过65天。 1、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 2、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 3、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情形下,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相对来说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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