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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所谓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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