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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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注意下列事项: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等重要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来进行约定,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要约定地清楚明确;以及约定的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当事人一般需采用书面形式来订立借贷合同,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借贷合同的条款要完备、要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的利息要合法,不能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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