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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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借的债务原则上无需共同偿还,但是如果是债务是用于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一方个人私自欠债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认同债务的,需要共同偿还。
如果债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拒绝承担。 共同债务的内容: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应该依照夫妻的离婚方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也就相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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