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拘留,之后依法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确存在极个别的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吞噬异物等方式来逃避法律追究,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能帮助其逃脱法律责任,最后只是伤害了自己的健康,可谓得不偿失。对于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发现有吞噬异物等情况、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影响而不适宜在看守所羁押的,看守所一般情况下都会不予收押。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为侦查案件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刑事拘留为监视居住。在不宜羁押的情形消失后,如果公安机关根据案情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并送看守所羁押。之后,公安机关即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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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3.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4.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5.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以下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嫌疑人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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