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妇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生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防止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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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前退休的条件如下: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病可以提前退休,但是规定了因病提前退休的条件。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不得不提前退休的,必须作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申请,而且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的,具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1.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缴费年限满10年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者。 2.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精神病患者2年以上),下岗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者。 二、职工由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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