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转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转让方案的实施及选择受让方的有关情况;(二)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六)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九)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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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所签署并且有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盖有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4、股权转让协议书;5、如果是转给公司外的人还要新股东会的股东决议等。
当公司出现股权转让的情形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如果是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需要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都需要提供原件1份; 5、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7、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即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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