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滥用的核心问题之一,无疑是同工不同酬。二次上会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拟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2012年12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审议。草案明确派遣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指出,当前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的问题之一,就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对此,6月26日上会的一审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对于这一调整,社会各界反馈众多。有的意见提出,福利待遇也应明确同工同酬;有的建议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适用相同的工资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还有意见指出,劳务派遣在国有企业被大量使用且同工不同酬的原因,是企业受到工资总额的限制,建议明确规定劳务派遣者的工资报酬计入用工企业工资总额。草案最终采纳了适用相同薪酬体系的建议。这在中国企业联合会劳动关系处处长王亦捷看来是一大进步。不过,王亦捷强调,同工同酬不应是让体制外的派遣工进入到体制内僵化的薪酬体系中,而应是在彻底改革国有企业用工体制的基础上,一视同仁的对所有劳动者适用相同的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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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日后要求的工作地点的与约定不一致时,必须经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务派遣公司设立门槛太低,没有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 2.同工同酬规定的可操作性差。 3.同工不同酬造成劳务派遣员工队伍不稳定、主人翁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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