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夫妻,按前一年度双方收入(农村为所在乡、镇 年劳动力平均收入,城市为县、市、区职工年平均收入)之和的三倍征收计划外 生育费;若前一年度实际经济收入明显高于所在地劳动力平均或职工平均收入的 ,则按其双方实际年收入之和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及二 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的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前一年经济收入不 明的,比照同时期同行业人员的收入计算,一般不低于所在地劳动力年平均收入 或职工年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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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5、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6、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7、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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