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书面告知处理的机构、地点和时限。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实施暂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还暂扣的车辆、设备;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暂扣的车辆、设备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设备在被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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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归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且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具体条件包括:已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等。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4.车辆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因为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所以想要办理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需要保证车辆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上,方可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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