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和主持是董事长的职责,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此职责时,旧公司法规定由董事长在董事中指定,如果董事长不指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将无法召开,为弥补旧公司法规定的不足,新法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以保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公司不至于无法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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