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遗嘱公证的办理,具体如下: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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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公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遗产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受赠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受赠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遗赠协议草案;遗赠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折等;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的步骤是:1、申请遗嘱公证。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2、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3、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4、符合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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