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法院在被告即被申请人只缴纳少量保证金,并且没有其他担保措施的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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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为防止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被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后,法院对其提供担保的有效性要进行必要的审查, 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应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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