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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独立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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