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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可以分割的财产,一般是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内取得的以下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2项规定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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