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由一审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因为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最高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这表明了财产刑的执行是由第一审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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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的裁定究竟由审判庭作出还是由执行机构作出没有明确,可以由各地法院自行掌握,分工由审判庭作出裁定和由执行庭作出裁定。目前情况下,可以由执行庭来作出裁定并负责执行。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是指将人身性质费用的给付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移送给执行员执行。审判员是指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任免的进行审判工作的人员,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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