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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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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违约金; 五、定金责任。
章法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的情况如下: 1.无法交付房屋。 2.交付迟延。对于这种情况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4.商品房面积短少。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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