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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22-07-14 16: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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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14 回复

专业分析: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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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有: (一)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在以下条文中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二 十、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成年人和不满八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前述人员实施的诸如订立合同等民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实践中,存在虚伪通谋订立的合同,比如现实中的让与担保合同,即表面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但该转让行为其实为债务提供担保。其中房屋买卖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过户只是一种担保。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存在有效力的是担保合同。 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关于何谓强制性规定,则比较复杂。典型的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规划法等订立的合同往往因为违反这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对于强制性规定,指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所有的强制性规定均导致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何谓公序良俗,比较抽象,需要结合个案进行法律适用。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恶意串通是否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也要因个案的情况具体裁量。 6、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在合同签订中,总有强势缔约方免除自己的责任。为了维护缔约中的弱势一方的利益,合同法以强行宣布部分格式条款无效的形式保护另一方的利益,实现利益平衡。格式合同的判断及哪些条款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比较复杂,也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判断。 7、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有三个,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每一个人的民事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评价的范畴。通过梳理可以发现,民法典中合同无效的认定以民事行为的三要素,即主体、意思表示及内容、标的等为线索展开。合同法的生命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民法典将无效情形具体化,可以更好地指导人们开展民事活动,促进财产的社会流转,增加人们的幸福感! 8、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若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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