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针对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规定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规定是:未成年人不得对自己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行向上述机关报告。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自身预防,未成年人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家庭预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学校预防,一是坚持正面教育原则,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