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如果想与对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尽量收集以下两方面的证据: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法庭判决认为你能给孩子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成长环境;2.证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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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未满两周岁,女方可以放弃孩子抚养权的。 诉讼离婚时,在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法院会考虑孩子年龄太小,通常还处于哺乳期,对女方的依懒性较强,一般会判给女方,但是如果属于以下情况,也有可能判给男方: (1)存在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况; (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男方要求孩子抚养权,女方也同意孩子归男方抚养。 所以说,孩子未满两周岁,也不是说抚养权一定是属于女方的,女方也是可以放弃抚养权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男、女双方均不要孩子的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协议离婚时,女方放弃孩子抚养权,孩子由男方抚养,在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当然是可以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离婚时孩子未满两周岁,女方可以放弃孩子抚养权的。 诉讼离婚时,在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法院会考虑孩子年龄太小,通常还处于哺乳期,对女方的依懒性较强,一般会判给女方,但是如果属于以下情况,也有可能判给男方: (1)存在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况; (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男方要求孩子抚养权,女方也同意孩子归男方抚养。 所以说,孩子未满两周岁,也不是说抚养权一定是属于女方的,女方也是可以放弃抚养权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男、女双方均不要孩子的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协议离婚时,女方放弃孩子抚养权,孩子由男方抚养,在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当然是可以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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