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等交通事故后,伤者会依法请求相应的赔偿,其中伤残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共同特点就是与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的身份密切有关。因此,确定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的身份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基本出发点。户口类别是确定受害人或被扶养人身份的基本依据,决定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进城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他们中的很多人常年工作和生活在城市,“人户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因此户口类别不再是决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唯一因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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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人分别属于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5条、第28条以及第30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被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就会因此而不同。但也有例外的情况,那就是如果能够证明受害人有另外的经常居住地,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
第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过错越大,赔偿的金额越高,但是,在法律规定无过错仍然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就与过错大小无关。第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第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就是说后果越严重,赔偿的金额越高。第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第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这里主要是考虑到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能够说要求的赔偿金额很高,但实际上执行不到位或者很难执行到位,那么这么高的金额也是没有意义的。第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也就是说,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法院所在地的人均生活水平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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