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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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如下: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有以下行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4、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酒驾、驾驶不合格的机动车或者严重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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