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拒绝,也可以同意,离职之后公司应给于员工一定的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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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赔偿的。法律对此的具体规定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赔偿,劳动者未提前提出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如果劳动者在工伤后不解除劳动合同,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治疗费、康复费等赔偿费用;如果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依法解约的,则还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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