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赔偿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和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编排如下: (一)医疗费的计算公式 医疗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二)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 (三)护理费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的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四)交通费的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的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的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八)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指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的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十一)丧葬费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岁-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十三)直接财产损失费的计算公式 直接财产损失费赔偿金额=受损坏的财产直接损失 (十四)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计算公式 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金额=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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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十级赔偿标准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5、交通费,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6、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7、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 9、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11、死亡赔偿金。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 12、生活费。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13、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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