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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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要审查审查医疗费证据、误工和护理证据和其他花费单据证据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需下列证据: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的证据; (二)受害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提起诉的,应提交亲属证明及受害人死亡证明; (三)受害人伤残的,可以提交法医鉴定书、残疾等级评定证明书; (四)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残疾用具费、交通费单据、车辆维修费等单据; (五)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误工费证明、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经济收入证明; (六)其他须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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