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时间,驾驶车辆执行工作任务,开出马路死亡,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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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因交通违章受伤的情形中,只要职工能够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交通事故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过程中或者上下班途中,且非本人主要责任,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单位认为职工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单位提交该职工被认定为故意犯罪的相关证据、职工因醉酒伤亡的证据,或者职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交通事故肇事罪的司法文书;否则,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在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实行的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也不影响对其的工伤认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劳动者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而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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