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判决中当事人可就办理房屋过户申请执行 1、物权公示原则要求,要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仅基于交付而取得对实物的占有还不够,还要求至产权部门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在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权利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材料和手续,包括为一定的行为,如共同到房产部门签字办理。实际上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房产交付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因此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2、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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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产权情况确定。一般可以凭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书也是同具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在对房屋进行过户的时候,如果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那么就不需要请中介了。
在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法院起诉到执行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每个时间段都不一样,在起诉时审判,有一审和二审,复杂还有再审,在拿到法院的判决后,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执行判决,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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