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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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按下列标准确定: 1.支付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2.支付方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标准支付。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情况来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支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金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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