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贷款,借款单位必须具备的几项基本条件: 1、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产品有市场; 6、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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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法人贷款条件: (1)申请贷款的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时间需要达到1年以上,且正常经营; (2)企业法人需要在贷款经办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结算及信贷业务至少1年; (3)企业近半年的开票额在150万元左右; (4)企业法人未发生欠税、欠费、拖欠职工工资和另外的各类欠款(正常应付款除外); (5)企业负债率不能多于50%; (6)企业法人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3年内在纳税、融资、经营等方面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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