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复制、发行电子出版物;(六)责令收回电子出版物;(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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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于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特别照顾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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