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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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合同会约定检验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检验权,就视为合同质量合格,以后即使合同质量出现问题,法律也不予承认。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以发现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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