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单位存放尸体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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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尸体应当迅速转移至太平间,尸体停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在两周以内,患有传染病的应当尽快火化。若家属对其死因有异议,应在死亡后两天内要求尸检。即,一般情况尸体在医疗机构存放时间在两周内,传染病者尽快火化。
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尸体应当迅速转移至太平间,尸体停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在两周以内,患有传染病的应当尽快火化。若家属对其死因有异议,应在死亡后两天内要求尸检。即,一般情况尸体在医疗机构存放时间在两周内,传染病者尽快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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