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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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要依据造成伤残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工伤造成伤残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工伤伤残十级鉴定的标准: 1、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等等。
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我国实行的伤残鉴定标准采用穷尽的列举方式规定了伤残等级,将伤情从轻到重一共分为三类(轻微伤、轻伤、重伤)十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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