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由侦查机关审查是否符合条件,决定是否取保候审。另,根据司法实践,如犯罪嫌疑人却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看守所一般不予以收留,侦查机关一般会办理取保候审。当然,亦需要符合上述规定。 至于调解赔偿问题,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即使调解,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赔偿不如到审判阶段根据情况决定赔偿方案,以便刑事部分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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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行为人采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役或者独立判处附加刑的;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无再次犯罪危险性的;3、孕妇或哺乳期妇女;4、严重患病或生活难以自理的;5、超期羁押且案件未办结的。
取保候审通知收监的情形一般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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