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n(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n(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n(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n(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n(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n(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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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条件有如下:对象条件: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对象;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的,可以减刑;限制条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
只要在执行期间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减刑。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服役期间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过调查属实的;都是可以减刑的。但是减刑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减刑,一种是应当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拘役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那么都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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