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比如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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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要具备以下条件:1、起诉方应当是与离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2、有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被告的身份;3、原告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离婚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以及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起诉离婚需要具备以下证据:1、一方与第三者同居或已经结过婚再次结婚的;2、对当事人实施虐待,家暴等;3、其中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多次要改却不改;4、双方因为已无感情分居时间长达两年等;5、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6、其中一方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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