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肖升东律师举例说,假如张某借款10万,吴某作为朋友为张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没有能力还贷,法院判决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吴某被迫卖房替张某偿还本金及贷款利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赔偿,“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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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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