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到现场照片,如果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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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中受害人拍摄的受损现场的照片属于视听资料,但如果以电子介质形式提供的,则属于电子数据。而刑事案件中现场的照片是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类的证据,但都需要经法院的查证。
照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可以做为家暴的证据。受害人遭受家暴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片作为家暴的证据以支撑自己的诉求。 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秘性,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单独相处的空间里,取证较为困难,受伤的照片、看病的病历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受到的损伤程度,对于受伤原因需要一并举证予以证明。 遭受家庭暴力时,可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记录报案的时间、接警的警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伤势较重可以进行法医鉴定,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就医的相关证明等,可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 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投诉或反映问题,相应的调解笔录等文件均可作为证据。对方出具的保证书、道歉信之类的文书,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为索赔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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